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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一、海關行政許可概述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含義(了解)
海關行政許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關境監管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意義(了解)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原則(了解)
二、海關行政許可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重點)
(1)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2)報關員資格核準及注冊登記
(3)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4)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
(5)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
(6)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7)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
(8)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準;
(9)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了解)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了解)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海關法制部門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了解) 參見教材第460頁
判斷題(2008年考題) 海關行政許可直接涉及行政許可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海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可以舉行聽證! 〈鸢福哄e。
解釋:應為“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海關應當舉行聽證”。
3、特別程序
(1)賦予公民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其他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資格,應當舉行全國統一考試,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
(2)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資格、資質的、應當根據對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審查、評定結果,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
(四)海關行政許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1、在海關行政許可程序中,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10日。
2、依法應當經下級海關審查后報上級海關決定的海關行政許可,下級海關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送達上級海關。上級還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